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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以“投资参股”“合作”等名义与员工签署协议,规避双方的劳动关系。律师认为,区分劳动关系与合伙关系的关键,不在于双方签订了什么名称的合同,需要从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取酬方式、是否接受公司管理等方面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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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用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劳动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依据。然而有公司以“投资参股”“合作”等名义与员工签署协议,规避双方的劳动关系。
新就业形态领域以用工方式灵活为主要特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更具有弹性,以合作协议代替劳动合同的现象在新就业形态领域尤为常见。
究竟是“股东”“合作伙伴”还是“员工”?劳动关系认定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为何频频遭遇阻力?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用投资关系代替劳动关系
利用“投资”“入股”等形式就可以规避劳动关系吗?记者在调查时发现,有公司打着“入股合作”的幌子与员工签订合作协议的现象普遍,在“入股合作”关系下,有的人实际并未享受到股东应享有的权益,工作时间、管理模式、薪酬待遇等与普通员工无异。在发生纠纷时,公司却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入股协议能否否认劳动关系?近日,甘肃天水市秦州区公布了一起用“投资协议”规避劳动关系的案例。
张某为某幼儿园员工,与该园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又与该园签订了“投资协议”。后因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劳动纠纷,张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幼儿园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产假期间工资。仲裁庭支持了张某的上述请求。该幼儿园不服,认为双方签订了“投资协议”,不存在劳动关系,是投资关系,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股权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互不相关也互不排斥。劳动者投资持股后如果仍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仍将提供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作为其稳定收入来源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及经济依附性未发生实质转变,双方依然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投资入股”为由,否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新业态领域,类似的情况也存在。2022年,湖南株洲某物流公司诱导快递员签订“入股协议”,让快递员把拖欠的劳动报酬用来“投资入股”,以拖延支付工资。最终检察机关支持快递员起诉,帮助他们要回了工资。
平台是服务中介还是用人单位
除了把“员工”变成“股东”,以签订“合作协议”规避劳动关系的现象在新就业形态群体中也很常见。
“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从形式上看较为灵活,此外很多平台通过外包、加盟等方式用工,用工主体不清晰,导致出现法律责任承担难认定的情况。”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表示。
有学者指出,在新就业形态中,平台企业强调其信息“服务中介”性质,一般与劳动者签约为“信息交易关系或合作关系”。合作协议与劳动合同有何区别,合作协议是否能代替劳动合同?
对此,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阳表示,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代替。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合作关系强调法律平等性。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而合作关系则是建立在投资获利的基础上。两种关系在风险负担和收益获得中也存在差异。
去年,人社部和最高法联合发布一批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中,刘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车辆管理协议》,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刘某自备车辆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信息公司则每月向刘某支付运输服务费等费用。仲裁委认为,双方虽约定为合作关系,但刘某和信息技术公司体现出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根据用工事实优先原则,双方存在明显的劳动管理行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程阳认为,区分劳动关系与合伙关系的关键,不在于双方之间签订了什么名称的合同。“判定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从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取酬方式、是否接受公司管理等方面综合判定。协议中如果约定当事人有雇佣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之意,约定劳动者可以获得‘基本工资’‘业绩’等报酬,或者规定所发工资与出勤天数密切相关等相关条款,都是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程阳表示。
看似灵活其实严格的用工管理
沈建峰认为,新就业形态领域的用工管理存在灵活的一面,又存在严苛的情况,这是导致劳动关系认定存在困难的原因之一。
“以网约车司机为例,想接活就在平台上线,想休息就下线,表面上来看劳动者自由程度高,但是对车辆的路线设计、所用时间、奖惩规则等,平台都有明确规定,这实际上是一种比较严格的管理。”沈建峰说,“由于灵活的一面比较显性,严格管理的一面通过算法完成比较隐蔽,影响了人们对劳动关系认定的判断。”
去年2月,人社部印发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企业应当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同时针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订立书面协议。
“《指引》进一步引导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明确权利和责任,根据具体的用工形态、用工方式签订符合双方利益的合同,能有效地规范用工方式。”沈建峰表示,“当发生争议时,合同是确定法律关系属性和用工主体的重要依据,如果当事人通过形式上的协议规避劳动关系,则应坚持事实优先为原则,通过具体用工事实探究当事人之间用工关系的实质属性。”
程阳建议,在新就业形态用工领域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从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企业也可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保障水平。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核实清楚合同主体、用工形式、工时模式等条款,并保留好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以及考勤记录等材料,以备不时之需。”程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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