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诉讼, 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 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此外, 劳动争议的诉讼, 还包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 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实行劳动争议诉讼制度, 从根本上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 以法的强制性保证了劳动争议的彻底解决。同时, 这一制度也初步形成了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司法监督机制, 对提高仲裁质量十分有利。此外, 还较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 给予不服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以求助于司法的权利。
劳动争议诉讼原则是什么?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 同样遵循司法审判中的一般诉讼原则, 如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回避原则等。此外,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 还应体现密切与有关单位配合的原则。因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要以法律为准绳, 主要就是以《劳动法》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劳动行政机关是国家管理劳动工作的专门部门, 了解和熟悉劳动法律政策; 另外, 工会等有关部门都从事企业生产、安全、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各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情况也比较熟悉。特别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 是代表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专职机构, 负责直接受理和处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 对争议的原因、过程等情况比较了解, 且有一定的办案经验。因此,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 应多向这些单位调查, 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密切配合, 使案件的审理更加适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实际需要。
劳动争议诉讼归谁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既有法人, 又有劳动者个人, 以及劳动争议必须及时处理等特点和要求, 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具体讲, 对于案情比较简单、影响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 对于案情复杂、影响很大的劳动争议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 可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